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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4版)》的通知
时间:2024-03-15 10:19 作者:陶 来源:未知 点击:
国象协字〔2024〕7号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4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竞赛组织等工作,净化行业风气,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4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4年3月14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202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境内国际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理下与国际象棋项目有关的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赛风赛纪违规是指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违反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与赛事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应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赛风赛纪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系统治理、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注重教育、公开透明的原则。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条 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活动中,应当建立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制度。赛事组织方应当指派赛事活动承办地相关负责人担任该项赛事的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各参赛队应当指派其主要负责人为该队的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赛风赛纪违规情形

第七条 赛风赛纪违规的处理应坚持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八条 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的;

(三)帮助、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竞赛纪律等有关规定的;

(四)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赛场暴力行为的;

(五)买棋卖棋、行贿受贿、无故退赛、让棋、故意输棋以及人为安排比赛结果等比赛操纵行为,损害中国国际象棋项目形象、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六)干扰比赛、寻衅滋事、闹赛罢赛,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七)违反赛事规程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不遵守比赛和活动礼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赛事、赛区有关规定,在赛场及会议室等禁止吸烟处吸烟,或比赛期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与赛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聚众赌博、酗酒的;

(九)在比赛编排、抽签、计算名次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十)发生重大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擅自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表不当言论的;

(十二)未经组委会允许,擅自发布仲裁文书、内容的;

(十三)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处罚种类

第九条 赛风赛纪违规的处理应坚持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处罚适当的原则。

第十条 1人(单位)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两种行为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2人(单位)及以上有共同违规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代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代表单位的各类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相关代表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对相关代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或禁赛等处罚,并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赛事活动组织者及其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1至3年禁止参与组织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本次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及以上比赛或者取消本次赛事活动的执裁资格;

(三)4年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任何赛事活动;

(四)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五)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裁判员在赛事活动中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不得参与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执裁工作。

第十四条 在国内比赛中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根据情节轻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赛事活动禁赛1场及以上;

(六)取消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取消本次比赛成绩;

(七)禁赛1至4年或者终身禁赛。

第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人员的代表单位及其赛风赛纪第一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对违规人员所在队伍以一定场次或期限的停赛;

(五) 取消违规人员所在队伍的比赛成绩;

(六) 一定期限内禁止该代表单位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进行运动员注册和单位注册。

赛风赛纪违规人员的代表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由代表单位负主要责任,注册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参加国际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按照本规定追加处罚。因赛风赛纪违规被国际体育组织禁赛1年以上的人员在禁赛期满后如有进入国家队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必须予以严格审核。

第十七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同一参赛代表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禁赛1年及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取消该参赛代表单位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团体赛、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中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对相关违规人员的注册单位给予4年内不得申办、举办全国各级各类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处理。

第十九条 联合培养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本人、代表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分别处罚。联合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在国内国际象棋网络比赛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通过操纵比赛等方式从事赌博活动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指定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接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投诉或举报任何违反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行为。投诉或举报应当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和实名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接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赛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裁判员、裁判长、赛事组委会应当即时依照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进行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触及本规定第二章的内容,裁判长应当根据比赛的层级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承办或参与的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中发生的本规定第二章所述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裁判长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进行反映;

(二)对于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主办的地方国际象棋赛事活动中发生的本规定第二章所述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裁判长应将情况及时向该赛事组委会进行反映,由赛事组委会作出处罚。对于由地方或社会机构主办的地方国际象棋赛事中发生的存在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裁判长应将情况及时向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进行反映,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在赛事组委会处罚决定的基础上进行追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情况紧急且相关当事人或单位继续参赛可能给赛事或中国国际象棋运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经8名以上(含8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的联署签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于最终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采取临时禁赛措施,但临时禁赛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最终处罚中如涉及禁赛期限的,已执行的临时禁赛期限应予以折抵。

第二十七条 处理涉及公平竞赛和纪律的违规问题,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规为准绳的原则。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罚: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两次及以上违规的;

(三)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四)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等违规的;

(五)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主动交代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有错误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处罚决定后21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章的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体育仲裁期间不妨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执行,但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五章 处罚标准

第三十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的种类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取消  本次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停赛、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及本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处罚。

以上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适用。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作出“停赛”、“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等处罚的,应当同时规定处罚适用的范围、期限或场次。

第三十一条  为有力打击使用专门设备或器材进行有预谋作弊的行为,特此规定:如果运动员独自使用专门设备或器材进行有预谋的作弊,如果赛中被发现已经打开作弊软件进行操作的,赛事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该运动员参赛并取消本次赛事中的比赛成绩。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对此等行为应予以禁赛处罚,处罚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如果系2人以上(含2人)协同使用专门设备和器材进行有预谋作弊,对涉事人员的禁赛处罚均不得少于两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以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参赛代表单位有组织的作弊行为,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不仅应当处罚当事人,而且必须给予代表单位及其相关主管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未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注册或非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辖的组织和个人的违反公平竞赛与纪律的行为,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国际象棋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4日起实施。原《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国象协字〔2023〕2号)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自动废止。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