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棋士等级称号共设17个等级和荣誉棋协大师称号。17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棋协十五级至一级棋士、候补棋协大师、棋协大师称号。
(一)本协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省辖市一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管理部门”)、县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管理部门”)主办的国际象棋比赛,根据比赛级别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均可授予棋手相应的棋士等级称号。
(二)对积极支持国际象棋运动发展且有重大贡献者, 可授予荣誉棋协大师称号(具体见本条例第六条)。
(三)获得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者,均可申报棋协大师称号。
(四)晋升本协会候补棋协大师和棋协大师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9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120分钟,比赛每日对局数不得超过4轮。
(五)晋升本协会六级至一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7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50分钟。
(六)晋升本协会十级至七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5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50分钟。
(七)本协会十五级至十一级棋士等级称号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授予相应等级。
1.根据考核直接授予,具体指导标准如下:
十五级棋士:掌握国际象棋规则,能下完一盘棋。
十四级棋士:15分钟内解答10道一步杀棋题。
十三级棋士:20分钟内解答15道一步杀棋题。
十二级棋士:25分钟内解答10道一步杀棋题、5道两步杀棋题。
十一级棋士:30分钟内解答15道一步杀棋题、10道两步杀棋题。
2.采用比赛的形式
晋升本协会十五级至十一级棋士等级称号的比赛轮次不得少于5轮,比赛双方每局用时总和不少于40分钟。
(八)各地各级比赛应根据参赛人数和赛制,确定具体比赛轮次和用时,使之更加符合竞赛原则和公正性。
(一)根据棋手在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得分率),参照晋升等级的对照表,可申报本协会各级别棋士等级称号。
棋士等级称号晋升对照表如下:
表中得分率计算:得分率=得分÷轮次×100%
(二)按年龄分组的比赛,根据赛事类型和级别,可申报本协会相应棋士等级称号:
1.全国国际象棋少年冠军赛。8岁组及以上组别最高可申报棋协大师称号。
2.其他类型的全国赛事如按照年龄分组,则8岁组最高可申报候补棋协大师称号;10岁组及以上组别最高可申报棋协大师称号。候补棋协大师和棋协大师的晋升,达到胜率的同时,还须进入年龄组前八名,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可以晋升。
(三)全国国际象棋棋协大师赛、全国国际象棋青少年公开赛等按照级别分组的比赛,达到胜率则可以晋升相应级别。
(四)全国中学生国际象棋锦标赛、全国大学生国际象棋锦标赛按照年龄分组或按照级别分组,达到胜率要求最高均可晋升棋协大师称号。
(五)各地业余成年赛最高可以晋升至三级棋士,最低从六级棋士开始晋级,即达到晋级六级棋士的相应胜率可直接从无等级棋手晋级为六级棋士;如在主要为青少年儿童参加的比赛中,单独设立业余成年组,也可最低从六级棋士开始晋级,晋升至三级棋士为止。
(一)本协会可批准授予棋协大师、候补棋协大师以及荣誉棋协大师称号。
(二)省级管理部门可批准授予本协会一级至十五级棋士等级称号。
(三)市级管理部门可批准授予本协会三级至十五级棋士等级称号。
(四)县级管理部门可批准授予本协会五级至十五级棋士等级称号。
(五)本协会棋士等级称号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审批单位不得接受非属地棋手的称号晋级申请(属地棋手指有本地户口,或者有正式学籍者)。
(六)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证书由本协会办理,一级(含)以下棋士等级证书由属地办理。
(一)证书颁发机构
1.本协会为国家级管理颁发机构。
2.各省级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代发机构。
3.各市级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代发机构。
4.各县级管理部门为三级管理代发机构。
5.各地一级管理代发机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发展二级管理代发机构,二级管理代发机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发展三级管理代发机构。各级管理代发机构应在上一级管理代发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各级管理代发机构,应按照本协会棋士等级称号证书的统一标准收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7.本协会每年征收一次一级管理代发机构的棋士等级证书订单。一级管理代发机构须于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本协会递交证书订单。
8.棋协大师和候补棋协大师证书的办理,由比赛组委会负责收齐所有资料,于赛后将资料邮寄至本协会。本协会不接收个人办证申请。
(二)棋士等级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一)本协会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士颁发荣誉棋协大师称号,可以由本协会直接授予或地方推荐,经本协会批准后授予荣誉棋协大师称号。
(二)地方推荐荣誉棋协大师称号的申报程序:由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推荐至省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协会批准,核发荣誉棋协大师证书。
(三)可申报本协会荣誉棋协大师称号的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象棋主管部门。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地俱乐部和其他培训机构。